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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拟开展“商转公贷款”业务

发布时间:2024-04-16 20:39:42 丨 浏览次数:549

  郑州日报4月15日,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根据我市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情况,该中心拟开展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简称“商转公贷款”)业务。

  据了解,该中心形成了《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全文,并于2024年4月15日至4月24日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

  申请对象应为已经使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简称“商业贷款”)在郑州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的家庭,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

  首先,借款申请人名下使用商业贷款所购的房屋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除向商业贷款银行设定抵押外,未设定其他抵押权、居住权登记事项,不存在司法查封、冻结等权利限制;其次,商业贷款尚未结清,且状态正常,商业贷款银行同意提前结清商业贷款;商业贷款原借款人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简称“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同时,借款申请人具有在规定时间内结清商业贷款的能力。

  自筹资金方式适用于所有商转公贷款业务,公积金直还适用于已经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商转公贷款业务合作协议》的银行发放的商业贷款。

  若通过自筹资金方式,需要借款申请人提出申请,在公积金贷款通过审批后,自筹资金结清原商业贷款,注销房屋原抵押登记;公积金中心在取得房屋抵押权后,将公积金贷款资金转入借款申请人个人银行账户。

  若通过公积金直还方式,需要借款申请人持商业贷款银行出具的《同意办理顺位抵押函》和《同意提前结清商业贷款函》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公积金中心在取得房屋顺位抵押权后,将公积金贷款资金转入商业贷款银行指定账户,用于结清借款申请人的原商业贷款,结清商业贷款所需资金与公积金贷款的差额,由借款申请人在结算前另行支付。

  本地缴存职工可选择上述方式中的一种方式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异地缴存职工使用自筹资金方式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银行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商转公贷款业务合作协议》的情况,将通过郑州住房公积金官方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及时公布。

  公积金中心依申请审核商转公贷款额度,为借款申请人办理公积金贷款审批手续;

  公积金贷款通过审批后,借款申请人自筹资金结清原商业贷款,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注销房屋原抵押登记,出具《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

  借款申请人向公积金中心提交商业贷款结清证明及《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公积金中心在取得房屋抵押权后,发放公积金贷款。

  借款申请人与商业贷款银行约定结清商业贷款的日期,出具《同意办理顺位抵押函》和《同意提前结清商业贷款函》以及商业贷款余额证明;

  公积金中心依申请审核商转公贷款额度,为借款申请人办理公积金贷款审批手续;

  公积金中心在取得房屋顺位抵押权后,发放公积金贷款,借款申请人配合银行结清商业贷款;

  商业贷款银行申请注销第一顺位抵押登记或向公积金中心转交申请注销第一顺位抵押登记的材料。

  借款申请人可以到郑州市各级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分厅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按照办理流程向受理窗口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广大市民可登录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在意见征集栏目留言;或书面信件邮寄,地址为郑州市中原区百花路46号附8号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邮政编码为450007;也可电子信件。发送至电子邮箱。来函来件,请在信封表面或者来件主题注明“征求意见反馈”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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