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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发布时间:2024-04-15 00:54:59 丨 浏览次数:756

  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适用的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一些不完善,亟待解决的问题,解决问题的核心就在于坚持完善对取保候审措施的监督。使其遵守正当合理的法定程序,从而通过达到程序正义同时实现实体正义。

  各位专家律师好;去年11月份,公安说我涉嫌寻衅滋事,将我刑事拘留30天,后又让办了取保,我不服,一直在申诉并讨要说法。但公安却让我和对方和解,转治安处理,否则加重处罚。我到有关部门反映,却答复说;取保期间无法受理。请问律师,1。公安到底什么意图,2.公安仅凭证人证言能否定案,3刑事拘留与治安处理是否公平对等,4.取保期满后公安怎么办,是否能给文字结果。5.如反诉,是否会对我加重处罚。谢谢

  取保候审是刑事案件中的强制措施,建议携带材料当面咨询律师,为之全面分析解答。

  第十五条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已过复核申请期限或者经复核后决定没收保证金的,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银行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上缴国库。

  第十六条采取保证人形式取保候审的,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经查证属实后,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对保证人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

  第十七条执行机关应当向保证人宣布罚款决定,并告知其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后的五日以内,向执行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核一次。上一级主管机关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十八条没收取保候审保证金和对保证人罚款均系刑事司法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如不服复核决定,可以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采取保证人形式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发现保证人丧失了担保条件时,应当书面通知决定机关。决定机关收到执行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应当责令被取保候审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或者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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